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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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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事件受益者前 10 名 & 受害者前 5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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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18-3-13 07:22: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3 07:24 編輯

元大證近十億的獲利是公司整體,還是自營部門? eddy,你發文中第一行的9.84億,似乎直指是元大證券中的自營部門二月獲利? 但期交所的數字並沒有說是自營部的獲利。請釋疑之。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8/EPSBeforeTa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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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發表於 2018-3-13 19:44: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3 20:11 編輯
eddy 發表於 2018-3-13 08:00
二月份工作天數不多,

再加上二月份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總成交量也不大,

eddy,請看此文,元大證券都出來說它的各部門獲利平均,並不是你說的它自營部賺很多。還有,eddy,你一方面要大家來告這些券商,一方面你又提不出自營部到底賺多少錢的清單,一方面你又說賣方要為他們很大的口數負責。eddy,你的中心思想到底在那裡? 你要不要一次說清楚,不要在不同的主題點不同的火。

一個開車在高速公路時速140公里的駕駛人,雖然有超速的事實,但是,一個人故意放一台車在它前面讓它撞,請問他閃的過嗎? 你一直在說人們不能開車超過140公里,但是,你要了解,開車140公里並不是造成車禍的主要原因,造成車禍的主要原因,是有人製造了流動性問題。而券商的砍單低級到了極點。很多人收到高風險通知後,要在一分鐘內補錢,才不會被斷頭。請問,有誰技術上能夠在一分鐘內轉帳成功? 這樣的高風險通知有意義嗎? 開戶契約沒有顯失公平嗎? 140公里車速的駕駛者在1.5秒前才看到有人在它前面放了一台車,就算是舒馬克,也可能閃不掉(舒馬克可能閃的掉,但全世界能閃掉的人很少,所以法院中的法官不會苛責一般人。)

eddy,還有,上班專心一點,不要下選擇權。

不過要感謝你,在0206之後,我才知道價差單和組合單還是有差異。但這個差異其實也不是很重要,因為,就風險指標的分子而言,其實都是個別計算的。換句話說,權益總值是不會因為你有價差單、有組合單,有沒有簽span而在計算上有所不同。

最後,我沒有代表整個賣方控訴的能耐。我是本於我的確信,來控訴這個制度。我代表的是我自己,一個交易15年的有點年紀的人。

在法庭上,我一樣會fight the good fight,不管是康和,還是凱基。我也希望以往保守的台北地院,年輕法官能夠在他們百忙之中,了解0206的不公。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8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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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發表於 2018-3-14 18:48: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4 20:12 編輯
eddy 發表於 2018-3-13 22:30
在科技這麼發達的現在,眼見都不一定可以為憑了(很多網路美女都是靠修圖軟體創造出來的)?

請問元大這 ...

風險指標=權益總值/(原始保證金+選擇權買方市值–選擇權賣方市值 + 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

假設我賣一口六月的10200的Put,買一口六月的9800的Put,這種價差單,如果不去組合,未必對賣方不利

我們先討論分子,分子是一樣,價差單和組合單都一樣。

價差單和組合單到底誰會讓分母swell,進而讓風險指標下跌,不可一概而論。
就組合單而言,原始保證雖然固定住,但是一組原始保證金要2萬元((10200-9800)*50),但價差單的話就要看10200這個leg當時的指數價格是多少,如果在10420點以上,則每組需要的保證金只要11000元(注意,賣方的市值不計入原始保證金,是因為它會被後面的賣方市值抵銷掉)。所以,在分母的第一個項中,組合單反而比價差單需要更多的保證金,於本例,為9000元,合先敘明。

至於買方市值和賣方市值,就價差單而言,如上所述,賣方市值會被原始保證金所抵銷,所以分母剩下買方市值,但是就組合單而言,買方市值和賣方市值均計,所以有可能突然10200的Put突然洗價出現很低的價格,反而對組合單更不利(eddy,基礎的數學,我請你去演算一下,你都考過cfta且在康x集團工作了,這個數學不能說你不會喲)。

設9800的賣權市值為x,10200的賣權市值為y,只要滿足

x-y>x-9000,

換句話說,只要y<9000,也就是只要突然10200的Put的報價小於180點,則組合單的分母會比價差單更大,會更不利於組合單的賣方。爰以,組合單未必比價差單更有利。這是我的理解,我明天會打去期交所求證。如果我錯了,我會更正。

另外,我要說的是,我去年在桃園地院代表當事人的一件訴訟,剛好和沒有放三角錐有關。今天如果前車在高速公路故障,放了三角錐,(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參照,如附文),後車如果撞上前車,當然車鑑會可以會判後車不利。但在0206,不是這樣的情形,是康x等公司和期交所突然(0206很多是券商高風險通知後一分鐘,就被代沖銷了,契約說要立刻補足保證金,請問地球的一分鐘如何有期待可能性可以補足保證金?)擺了一撞故障車在前面,也不放三角錐,擺明了讓一個時速140公里的人直接撞上去。此時,這個人當然可以主張前者有很大的過失,當然可以主張信賴原則。所以,0206是一個沒有放三角錐的日子,沒有穩定措施,當然應該受到責難。而且,康x期貨比凱基期貨更扯,它連代沖銷的所謂331的作業準則都沒有,不用I一定市價委託單出價(更不要說是詢價單了),直接用市價砍單(連期交所都不建議用市價停損了,康x還在用),而且康x當天有一半左右的高風險通知沒有發出,更遑論康x連凱基的rule base判準都沒有 (凱基會檔住權益數-原始保證金大於零的風險指標低於25%的價差單)。

最後,我沒有資格代表賣方,我也沒有加入自救會,但我絕對有資格代表我自己,對不公平的制度控訴,自發的去證期局投出「我」的陳請書(行政程序法第168-173條參照)。不管是金消保法、期交法,以及開戶契約,都有很多不對與可資主張的地方,我當然要發出不平之鳴。誠如孟子所言,吾豈好辯哉,吾不得已也

我不是要興訟,我也不缺錢。但我不是吃素的,對於這麼一個沒有造市、沒有穩定措施的期交所,沒有善盡保護交易人而且因杜總輝事件後矯往過正的交易室及僵化的風險指標,以及自營部的嚴重利益衝突以及部際間的防火牆有無,當然需要被檢視。羅馬俗諺說,有權利必有救濟。既然我們有金消保法,有期交法,有民法,當然我們有權利可資主張。

最後,eddy,你不要藉著0206事件來搬弄你的專業,來這裡消費0206。你這種不調整的賣方或買方策略(ABC),是最沒有價值的策略之一,而且你用的回測,竟然是用每日收盤價,除了回測可以用每日收盤價,那就不會有0206事件。況,雖然你有很不錯的價差單或組合單的mindset, which i appreciate。但你在選擇幫,在臉書一直賣弄你似是而非的half-knowledge(黑天鵝作者說: half-knowledge is dangerous),可能也違反了投信投顧人員的行為準則中的勤勉原則和專業原則,如下面連結,請參考。
http://www.se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G0101107

不過,你有言論的自由,只要是有價值的言論,都受到保護。但你不要自以為是,很像別人都不如你,你好像是神一樣,這裡不需要造神,也不需要你來說教,更不需要狂人日記(如另一位網友形容你的行為)。

我還是請問你一句話,你的中心思想到底是什麼? 怎麼一下子要人家去找元大要,一下子又說賣方要自我負責。而且如果元大沒有操縱市場,康x的受害人怎麼去向元大要,康x的交易人和元大沒有契約關係,如何求償。連金管會主委顧立雄都不敢這樣說了,你是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嗎?

eddy, what's your hidden agenda?




附文:


第十五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大型重型機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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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發表於 2018-3-14 21:07:1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4 21:20 編輯
tricat59801 發表於 2018-3-14 20:38
幫主
其實如果從改善制度的角度出發來討論
或是要求期交所/期貨商來改進

三貓,我不是充滿仇恨,你誤解了。基本上,0206事件如果賣Put的人,有時間調整,而沒有調整,在十點VIX指數最高點的時候被砍倉,我覺得基本上真的要自己負責。我在三月七日早上接受非凡電視電話連線的時候,我也說過,如果是賣Put的人被砍,有時候自己要試著吃下來。就像聖嚴法師說的,

面對它、處理它,接受它,放下它。

我在當天帳戶最差的時候下單保證金也都還有5百萬可以下單,但是我仍然在當天早上四點多做了一些調整,在六點半再匯1300000元進帳戶,當天有12m的錢準備跟它奮戰。當天我不做這二件事也能安然渡過,但有可能是凱基的331作業準則,讓我的價差單有被保護到,這一點我要感謝凱基,一個我在15年前就開始交易的公司。我第一個選擇權營業員是我的小學同學,當時每口手續費68元。

我在0206損失二百多萬,從0207到今天,我賺回了1百萬。我ok,不需要仇恨。我在0206的損失,有一部分是我過份調整的結果,我想這一點我會記取教訓的。而且早在0206之前,我就都有很多backspread的單,所以當天其實我應該勇敢一點再去當賣方的,但老實說當天我有些恐懼,有些陰影,所以當天我的表現不並理想,這點我必須承認。這是自責,當天我沒有一口是被迫停損的,每一口都是我的「傑作」,哈哈。我對巨人傑說過,今天就算我在0206賺了1百萬,我仍然要控訴期交所以及砍單過程。我不是一個不尊重市場機制的人,但台灣有公平會,可以管衛生紙的價格,而且,當衛生紙漲到1000元時,沒有人會逼你買。台灣有期交所,依期交法第七條規定,有維持市場公正的義務。但期交所的不作為,加上券商的代沖銷完全沒有邏輯,造成了賣Call的人的重大損失。有時候我也會想,是不是要讓所有賣方的人去承擔0206的mal-function?但這樣的想法太可怕,因為當你面對一個人,他有100口二月11700的Call的賣方,被砍在1090點,而收盤價為20點,你叫他吃下來,太沉重了。

我覺得0206是一個很不公平的一天,賣Put的人或賣Call的人,如果是裸賣的,當然要自我負責Put的部分。但他們損失的代價高與低,其實有一個人要幫他們的忙,那就是交易室。交易室可以在25%以砍倉,但不可能砍人家價外的Call,要砍可以,分批砍。按金保法第七條規定,善管人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不應該在代沖銷的過程而有降低。券商可以代沖銷,但不能亂沖銷。如果細看你的開戶契約,其實裡面有一些保護交易人的字眼,只是交易人沒有特別去注意。

在民事法院,你跟法官說這些的時候,當然不能帶著仇恨,法官是不喜歡聽仇恨的語言的,也不喜歡聽和本案無關的字眼。但你要試著說服法官,如何將善管人義務套進代沖銷的過程,並且能夠函攝在金保法第七條或民法535條。這是我們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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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8-3-14 22:40:38 | 顯示全部樓層
eddy 發表於 2018-3-14 22:39
你有考慮過極端值變成深度價內的情況嗎?

don't talk to me like i am a 3 year old 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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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8-3-14 23:07:06 | 顯示全部樓層
eddy 發表於 2018-3-14 22:50
我不想為了這次事件的立場不同而失去一位交易上的朋友,

如果你認為我的言行不妥,

we agree to dis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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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8-3-15 08:46: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5 09:09 編輯
EntrepreneurOPs 發表於 2018-3-15 08:13
泰山不讓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就其深

我相信一位是大泰山, 另一個是深河海 ...

一個論壇,必須給每個人最大的言論自由。大家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看0206,有不同的意見,有些意見和我不同,我都願意聽,因為如果0206到了法庭,法官也不見得會同情賣方,所以您對0206的看法,就可能是台北地院法官的看法,所以您讓我先了解法官的看法,對我而言是很好的攻防準備。

但是,不要過度消費0206,不要過度消費賣方,是這個論壇的內部容忍界限。我設立選擇幫,我不是設立選擇權賣方幫,我從來沒有說過選擇權賣方策略是很好的策略,甚至於我以前在我創設的金證照公司討論區就說過賣方是一個很dismal strategy,我大約在七、八年前我就說過這樣的話了。我想自營家您可能看過這個term。

所以,making no mistake,賣方必須付出代價,但不是付出0206這種代價。0206的違約金可以是2億,3億,但如果是14.4億,就是這個制度出了問題。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政府讓選擇權市場出現,依期交法設立了期交所,期交所就有義務創造一個公平的選擇權環境,來保障買方賣方的公平競爭。期交所的業務規則(rule book)就應該明定價格穩定措施以及造市者的義務,明定快市時風險指標的容許誤差,券商也應該在此時盡到對交易人的注義意務,將券商的財產權和交易人財產權的衝突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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