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是由各大自營商發行
既然,權證性質與選擇權買方很像,為何不回歸個股選擇權呢?
理由:
1. 性質類似選擇權,選擇權及期貨業務,係屬期貨業務,怎麼權證係由證券商的自營部門發行呢?請問,自營部門員工是否具備期貨營業員資格及期貨分析人員資格呢? 華南證券的鉅額虧損,是否反應此現象呢?
2. 已經有期貨交易所的個股選擇權,其交易契約是公開,相較於證券商的發行契約透明及制式,證券商發行的權證契約內容五花八門。
3. 期貨交易所的個股選擇權,投資人係透過期貨商投資,符合法律規定。
4. 期貨交易所的個股選擇權,投資人可以擔任買方及賣方,與權證只能擔任買方,交易方式多元。
5. 綜合以上,政府應該集中台灣有限的資金,全力發展期貨交易所的個股選擇權。因為,期貨交易所個股選擇權能提供權證有的優點,也能提供權證沒有的優點;能減少權證的缺點。以上